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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三連獎評審細則

一、財團法人吳三連獎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本會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評審會)組織規程第五條,訂定本評審細則。

二、本評審會每年聘請學者專家擔任評審委員,就候選人成就及其繼續創造潛力進行評審,提出評語與評分,並以無記名投票,逐一選出得獎預選名單,連同相關資料,彙送本會董事會核定。

三、本評審會之評審,以候選人或團體在各獎項領域內之成就及其繼續創造發展潛力為標準。

四、本評審會各分類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先邀請各該分類評審委員會之評審委員進行初審,評審結果送召集人召開會議定案後,提經董事會決定之。

五、各評審委員會初審以委員投票超過二分之一為預訂當選。

六、本評審會召集人認為必要時,可另行委請本評審會外之專家或機構負責評審工作。

七、吳三連獎候選人或團體曾獲其他榮譽者,仍可獲得吳三連獎,但本獎同一獎項之致贈,得獎人或團體以一次為限。

八、本會秘書處於每年五月一日至六月卅日接收應徵者申請書及相關資料,七月底以前送達評審會,隨即開始進行評審工作,評審會至遲應於十月十五日以前審定得獎人名單。

九、申請人之自行申請或推薦必須填具本會所備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供評審。

十、前條所述相關資料如下:
1.文學獎部份
文學作品五冊以上,並自行指定其中一冊為代表作。
2.藝術獎部份
藝術作品十件以上,並自行指定其中二件為代表作。
3.社會科學獎部份
社會科學研究論著五件以上,並自行指定其中一件為代表作。
4.自然科學獎部份
自然科學研究論著五件以上,並自行指定其中一件為代表作。
5.醫學獎部份
醫學論著五件以上,並自行指定一件為代表作。
6.社會服務獎部份
社會服務事蹟說明。

十一、本評審會為求評審周全,得要求候選人補提其他資料。亦得於候選人情況特殊,未合繳件規定時,特案核定其候選資格。

十二、評審工作祕密進行,並長期保密。

十三、本細則經本會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