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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三連獎設置辦法

一、財團法人吳三連獎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本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四條第一款設置吳三連獎(以下簡稱本獎), 特訂本辦法。

二、本獎分為文學獎、藝術獎、人文社會科學獎、醫學獎。

三、本會係以第二條各獎類領域內有傑出成就、有繼續創造潛力且認同台灣之人士、或團體為贈獎對象。

四、本獎每年頒贈之獎類及獎金金額由董事會決議之。

五、本獎除致贈獎金外,並致贈獎章、獎牌及評定書。

六、本獎獎金一個獎額由一人、或一個團體獲得,屬共同創造者,可由共同創造人士、或團體共同獲得。

七、本獎獲獎者產生之方式如下:
(一)自行申請;
(二)由有關院校或團體推薦申請;
(三)經本獎提名委員會提名;
(四)歷屆提名名單。

八、本獎在徵件結束,送評審委員會之後,若分類評審委員會認為候選人無符合獲獎標準者,得由分類評審委員會以全票通過方式主動甄選獲獎者;但仍需經過評審委員會全體會議出席委員投票五分之四同意,始能確定獲獎名單。

九、本獎評選結果不足額時從缺。

十、本獎於每年吳三連先生誕辰紀念日國曆十一月十五日或其
前後致贈。

十一、本辦法經本會董事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