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辦法 / 評審委員會組織 / 評審細則

吳三連獎評審委員會組織流程

一、財團法人吳三連獎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本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十七條,設置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評審會),負責吳三連獎各項贈獎案件之評審,提經本會董事會決定之。

二、本評審會依贈獎類別分組,各組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若干人。
整體評審工作置召集人一人綜理之。
召集人、主任委員、委員皆由本會董事會每年一聘。為無給職,但得酌送
評審費及交通費。

三、本評審會全體委員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各獎評審會會議分由各獎評審會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四、本評審開會時以委員過半數出席為法定人數,並以出席委員過半數為可否之決定。

五、評審細則另訂之。

六、本評審會之文書工作,由本基金會秘書處處裡。

七、本規程經本基金會董事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