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吳三連獎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


總則

第一條:吳三連先生暨其子女親友與關係單位共同捐款成立財團法人吳三連獎
    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事務所設立於台北市。
第三條:本會以發展中華民族文化,提昇生活品質為目的。


事業

第四條:本會事業如左:
    一、贈獎獎金,以鼓勵文化創造。
    二、出版刊物,以促進文化發展。
    三、舉辦邀訪,以激勵文化交流。
    四、召開會談,以推動文化研究。

財產及會計

第五條:本會基金總額為新台幣參仟萬元。
第六條:凡向本會捐贈之款項或財物均為本會所有,非任何人私有。如解散
    時,所有剩餘財產有主管機關接受處理之。
第七條:本會之基金來源如左:
    一、捐獻。
    二、基金之孳息。
第八條:本會會計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為會計年度。
第九條:本會會計每年決算一次,每會計年度終止後二個月內,由秘書處造具
    決算報告書,提請董事會審議後監察人會查核之。

組織及職權

第十條:本會以董事為最高機構,負責執行本會之事業。
第十一條:本會設董事十三人,組織董事會。監察人三人組織監察人會。第一
     屆董事、監察人由發起人會議推選之。嗣後董事、監察人之改選或
     補選均由現任董事會提名推選之。
第十二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
第十三條:監察人會設常務監察人一人,由監察人互選之。
第十四條:本會董事、監察人均為義務職。任期三年,均得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修改章程。
     二、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時推選本會次屆董事、監察人及遇有董
       事、監察人出缺時,補選其董事、監察人。
     三、策劃審議及推行本會事業。
     四、處理日常事務及財產之保管與運用。
     五、審議預算及決算案。
     六、其他有關本會之一切事項。
第十六條:監察人會之職權如左:
     一、稽核會計事項。
     二、行使一切監察職權。
第十七條:為評審吳三連獎,本會設置提名委員會及評審委員會,隸屬於董事
     會。提名委員會之提名委員、評審委員會之召集人、主任委員及評
     審委員由本會董事長提名交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十八條:為處理秘書事務,本會設置秘書處,隸屬於董事會。秘書處置秘書
     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二人及秘書若干人,秘書長由董事長提名,
     經董事會同意聘任之。副秘書長及秘書由秘書長簽呈董事長聘任
     之。

會議

第十九條:董事會及監察人會均每年開會二次,但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
     議。
第二十條:董事會及監察人會均分別由董事或監察人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
     並以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惟如遇財產處分或解散等重要事項
     時,需經董事三分之二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之同意,始得決
     議。
第廿一條:董事或監察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委任其他董事或監察人代
     行職務。

附則

第廿二條:提名委員會、評審委員會及秘書處之組織及辦事細則由董事會另
     訂之,修改時亦同。
第廿三條:民國六十七年十月卅日吳三連先生文藝基金會發起人會議訂立捐助
     及組織章程,於民國七十八年五月廿九日經第四屆第六次董事會議
     修訂,並易名為「財團法人吳三連獎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呈
     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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