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吳三連獎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
總則
第五條:本會基金總額為新台幣參仟萬元。
第六條:凡向本會捐贈之款項或財物均為本會所有,非任何人私有。如解散
時,所有剩餘財產有主管機關接受處理之。
第七條:本會之基金來源如左:
一、捐獻。
二、基金之孳息。
第八條:本會會計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為會計年度。
第九條:本會會計每年決算一次,每會計年度終止後二個月內,由秘書處造具
決算報告書,提請董事會審議後監察人會查核之。
組織及職權
第十條:本會以董事為最高機構,負責執行本會之事業。
第十一條:本會設董事十三人,組織董事會。監察人三人組織監察人會。第一
屆董事、監察人由發起人會議推選之。嗣後董事、監察人之改選或
補選均由現任董事會提名推選之。
第十二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
第十三條:監察人會設常務監察人一人,由監察人互選之。
第十四條:本會董事、監察人均為義務職。任期三年,均得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修改章程。
二、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時推選本會次屆董事、監察人及遇有董
事、監察人出缺時,補選其董事、監察人。
三、策劃審議及推行本會事業。
四、處理日常事務及財產之保管與運用。
五、審議預算及決算案。
六、其他有關本會之一切事項。
第十六條:監察人會之職權如左:
一、稽核會計事項。
二、行使一切監察職權。
第十七條:為評審吳三連獎,本會設置提名委員會及評審委員會,隸屬於董事
會。提名委員會之提名委員、評審委員會之召集人、主任委員及評
審委員由本會董事長提名交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十八條:為處理秘書事務,本會設置秘書處,隸屬於董事會。秘書處置秘書
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二人及秘書若干人,秘書長由董事長提名,
經董事會同意聘任之。副秘書長及秘書由秘書長簽呈董事長聘任
之。
會議
第十九條:董事會及監察人會均每年開會二次,但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
議。
第二十條:董事會及監察人會均分別由董事或監察人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
並以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惟如遇財產處分或解散等重要事項
時,需經董事三分之二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之同意,始得決
議。
第廿一條:董事或監察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委任其他董事或監察人代
行職務。
附則
第廿二條:提名委員會、評審委員會及秘書處之組織及辦事細則由董事會另
訂之,修改時亦同。
第廿三條:民國六十七年十月卅日吳三連先生文藝基金會發起人會議訂立捐助
及組織章程,於民國七十八年五月廿九日經第四屆第六次董事會議
修訂,並易名為「財團法人吳三連獎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呈
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